第9條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行配合當地金融法規與商業習慣辦理之業務,有不符臺灣地區金融法令規定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或澳門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之負責人、營業地址或營業項目變動,應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