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財政部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一、守法經營、業務績效良好且財務結構健全。二、具備國際金融業務專業知識與經驗暨良好外語能力人才。三、已設立國外部二年以上。申請設立代表人辦事處者,其設立國外部為一年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