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所稱子公司,指臺灣地區銀行個別或合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