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2條 法規: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財政部許可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者,除無須再申請設立許可外,仍適用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