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條 臺灣地區銀行併購香港或澳門之銀行或公司,應檢具第四條第一項之文件,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