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臺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臺灣地區銀行於財政部核准其設立香港或澳門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前,須派員常駐當地辦理商情蒐集及籌備事宜者,應先檢具派駐人員及地點資料報經財政部核准後,始得派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