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第24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提供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時,為使用者代墊款項。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