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合併。三、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五、變更資本額。六、變更公司營業處所。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