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申請增加經營業務項目,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業務緣起。二、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三、業務章則、業務流程及風險控管。四、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電子支付機構提供收款使用者收付訊息整合傳遞或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視為經營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並應於首次開辦後五個營業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