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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儲值款項扣除應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者,其所簽訂履約保證契約之銀行,應符合下列條件:一、最近一季向主管機關申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應符合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最近三個月平均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二。
三、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連續累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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