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對使用者提供電子支付帳戶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餘額時,為使用者代墊款項。
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