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電子支付機構得暫停其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情節重大者,應立即終止與其之契約:一、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二、提交虛偽身分資料之虞者。三、有相當事證足認有利用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或疑似該等不法行為者。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終止與使用者之契約時,應通報聯徵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