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法規: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及作業方式 第23條 電子支付機構對電子支付帳戶所收取之支付款項及重覆儲值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不得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電子支付機構對拋棄式儲值卡所儲存之金錢價值如訂定使用期限或次數,應於儲值卡上記載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及終止使用之處理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