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儲存金錢價值方式,應採拋棄式,不得記載使用期限,並以新臺幣為限。
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如有滅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時,不得掛失止付。
三、單張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元,並以新臺幣百元倍數為發行單位。
單次購買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且不得以信用卡購買。
四、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正面或背面明顯處應記載電子支付機構之聯絡資訊及可供查詢持卡人權利義務訊息之管道,並載明下列事項;儲值卡版面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時,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持卡人應記載事項內容:
(一)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面額。
(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序號或其他足資證明交易之資訊。
(三)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使用須知。
(四)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五、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收取之款項,視為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之儲值款項。
六、應訂定安全控管計畫並建立防偽盜冒及帳務核對機制,於販售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時,即時傳遞、確認及核對販售訊息,並保存明細資料交易紀錄至少五年;明細資料應充分揭露販售日期、卡號、金額及幣別等項目。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12-1條
第1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