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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儲值款項以新臺幣為限。
二、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儲值限額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對於以信用卡儲值之款項,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使用,不得進行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提領,並於服務網頁及使用者每次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時,以顯著文字向其通知。
四、提供使用者以信用卡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隨時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電子支付機構及開戶金融機構之作業,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及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相關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與開戶金融機構就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所訂定之契約應包括下列事項。
但兼營電子支付機構為開戶金融機構時,不在此限: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之範圍、方式及程序。
二、提出扣款指示之內容及方式。
三、爭議處理方式。
四、交易流量異常之處理方式。
五、扣款指示來源別之區分。
六、雙方之其他重要權利、義務及費用分攤方式。
七、使用者否認約定連結之處理方式。
八、開戶金融機構於轉帳前,應檢核約定資料,並於完成轉帳後,向使用者通知之義務。
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與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就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所訂定之契約應包括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九款規定。
但兼營電子支付機構之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不在此限。
電子支付機構依間接連結機制辦理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服務,得以同意遵守包括第三項規定事項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或票據交換所之規約或作業規定之方式,代替第三項規定與開戶金融機構訂定之契約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付款進行自動儲值服務,應與使用者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儲值之限額,並提供使用者隨時調整限額及停止自動儲值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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