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二章 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及管理 › 第一節 使用者
第12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電子支付帳戶時,應徵提其基本身分資料,至少包括機構名稱、註冊國籍、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種類、號碼、聯絡方式與代表人之姓名、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號碼、聯絡地址及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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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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