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7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應由契約當事人將契約或其複本,向登記機關為之。登記機關應於收到之契約或其複本上,記明收到之日期,存卷備查,並備登記簿,登記契約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訂立契約日期、標的物說明、價格、擔保債權額、終止日期等事項。前項登記簿,應編具索引,契約當事人或第三人,得隨時向登記機關查閱或抄錄契約登記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