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一、登記申請書。二、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其本人之委託書。三、登記原因之契約或其複本。四、契約當事人之證明文件。五、標的物有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執照者,其文件或執照。六、標的物設定抵押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核准文件。七、債務人無第七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前項各款申請文件,得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