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時,依下列基準收取規費:一、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九百元。二、變更登記費(包括證書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三、註銷登記費免收。四、查閱費(包括謄本費或影印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五、補發證書費新臺幣一百二十元。六、電腦資料抄錄費,每次抄錄筆數在五百筆以內者,新臺幣三千元。每次抄錄筆數超過五百筆時,每增加一筆另繳納抄錄費新臺幣二元。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費,如擔保債權金額在新臺幣九萬元以下者,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