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第4條 法規:特殊目的公司設立及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特殊目的公司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應以單一資產證券化計畫為限。特殊目的公司於資產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應予解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