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7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合併各社,自決議合併之日起一個月內,應對債權人公告之;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除存款人、保管契約之債權人及其他銀行業務之定型化契約債權人外,應個別通知之,該公告及通知應指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信用合作社不為前項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