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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
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喪失設立人資格。
設立人不得代理。
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
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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