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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新設社或存續社得經營消滅社原有業務項目。
消滅社原經主管機關停止或限制部分業務處分者,原處分不及於合併後之新設社或存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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