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5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決議合併時,理事會應就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合併契約書,並附具經監事會審核通過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提出於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前項合併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存續社或新設社之名稱、總社地址、業務區域及最低實收股金總額。二、對消滅社之社員配發社股之方法及其他有關事項。三、存續社之章程變更事項或新設社之章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