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三、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受益人會議。四、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擔任信託監察人。七、信託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事由,拒絕為受益人行使其權利。八、違反第八十七條規定。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