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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以書面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其權利。
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除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行,有損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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