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於期限內為書面通知。三、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五、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七、違反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八、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九、違反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拒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