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