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2條 工業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置營業上必要之固定資產及支付開辦費者。二、取得公司執照後,運用於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準備資產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