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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工業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本會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
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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