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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經許可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六個月內檢具各項必要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經營工業銀行業務。
但有正當理由,經本會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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