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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工業銀行因投資關係得派任其負責人或職員,兼任生產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但不得兼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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