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9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報本會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停業或復業。三、解散。四、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財產。五、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或其他營業場所。六、轉投資。七、變更保管處所。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