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7條 前條第二項第十一款所稱與證券商有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與證券商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關係企業所定關係。二、以法人身分或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證券商之董事或監察人之公司。三、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擔任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