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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客戶申請領回資金時,應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處理相關運用標的,並將價金撥入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後,再撥轉至客戶從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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