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4條 證券商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商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前項之代理,所屬證券商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