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第14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4條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一人至三人列席協同調處。就調處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調處委員許可,得參加調處程序,調處委員並得逕行通知其參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