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23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3條 申請調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一、非屬前條第一項民事爭議者。二、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三、無具體相對人者。四、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五、調處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六、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者。調處委員會除前項情形或應補正事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調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