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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
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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