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法 第58條 法規:會計師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公會 第58條 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整理。省(市)會計師公會整理時,得解散並重行組織之。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會計師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