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一、會計師公會章程。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三、當選理事、監事人數及姓名。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五、提議、決議事項。前項申報,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