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0條會計師應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省(市)會計師公會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聯合會。省(市)會計師公會設於省(市)政府…
- 第51條省(市)會計師公會,應由省(市)行政區域內開業會計師九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九人者,應加入鄰近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或聯…
- 第52條全國聯合會,應由省(市)會計師公會發起並組織之。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加入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 第53條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 第54條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
- 第55條省(市)會計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二、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三、…
- 第57條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會計師主管機關:一、會計師公會章程。二、會員名冊及會員…
- 第58條省(市)會計師公會違反法令或會計師公會章程者,省(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分別予以下列處分:一、警告。二、撤銷其決議。三、…
- 第59條全國聯合會應設置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受委託辦理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事宜。前項會計師專業責任鑑定委員會之組織、職掌及鑑…
- 第60條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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