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30條 期貨商於接受委託從事期貨交易前,應先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契約。期貨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予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不得接受其委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