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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期貨商接受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時,其執行程序不得優於其他客戶同種類期貨交易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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