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期貨經紀商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為自己利益之計算從事期貨交易:一、為處理錯帳之需要,於本公司開戶者。二、兼營期貨業務者,為所營業務之需要,於其本公司或其他期貨商開戶者。三、其他經本會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