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5-3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25-3條 期貨經紀商得擔任境外華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在大陸地區以外國家或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之代理人。前項期貨經紀商得代理之項目及範圍,由本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