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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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