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5-1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25-1條 期貨商符合一定資格者得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之委託。前項期貨商得受理開立綜合帳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由期貨交易所訂定,報經本會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