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期貨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業務 第27條 期貨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在所屬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期貨商對前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