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0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第20條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